估算總投資約為143.73億
內蒙古這條高速公路項目招標失敗
近日從鄂爾多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了解到S27呼和浩特至鄂爾多斯高速公路(鄂爾多斯段)投資人招標失敗
S27呼和浩特至鄂爾多斯高速公路(鄂爾多斯段)(以下簡稱“本項目”)已完成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以《關于采用BOT模6式建設S27呼和浩特至鄂爾多斯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字〔2022〕50號)批準本項目采用BOT模式建設。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授權鄂爾多斯市交通運輸局作為本項目實施機構,并以《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S27呼和浩特至鄂爾多斯(鄂爾多斯段)高速公路BOT項目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的批復》(鄂府發〔2022〕123號)批復本項目實施方案,由鄂爾多斯市交通運輸局作為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為內蒙古海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本項目的投資人進行公開招標,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
S27呼和浩特至鄂爾多斯高速公路(鄂爾多斯段)地處內蒙古自治區西南部,呼和浩特市西部,鄂爾多斯市東部。路線起點設置在黃河大橋主橋北側與S27呼和浩特段終點相接,終點位于G65高速公路格頂蓋互通北側2.1公里處,與G65高速公路相接。
本項目路線長度約為127.69公里,全線初步設置橋梁、立體交叉,同期建設管理分中心、服務區、養護工區,按雙向四車道高速公路標準建設。本項目估算總投資約為143.73億元(項目投資規模及估算最終以發改委核準或批準的金額為準)。本項目采用BOT模式建設。投標人中標后,與招標人簽訂投資協議,中標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組建項目公司,鄂爾多斯市交通運輸局依法與成立的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管理、債務償還、資產管理和項目移交等全過程負責,并在項目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滿后,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將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及相關資料等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其指定的機構。
本次招標失敗原因:遞交投標文件數量不足三家,未達到法定開標數量。
S10鳳縣(陜西)至合作高速公路馬塢至西寨段二期工程(馬塢至白土坡段)PPP項目社會資本招標廢標/終止公告
官方公布的具體廢標原因為:項目實施機構定西市交通運輸局依次與第一候選社會資本方、第二候選社會資本方、第三候選社會資本方按規定開展投資協議和項目合同談判工作。在依次與第一候選社會資本方和第二候選社會資本方談判中,雙方就項目合同關鍵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第一候選社會資本方和第二社會資本方自愿放棄并終止談判。項目實施機構便及時通知第三候選社會資本方開展談判,第三候選社會資本方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場,主動放棄談判。因此,按照相關規定,本項目將進行第二次社會資本資格預審以及招標。
本項目概算總投資1692776.20萬元,項目資本金為338555.2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用于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由政府出資人代表出資10%(S10鳳合高速二期31823.49 萬元,岷縣出資25458.79萬元占80%,市本級出資6364.70萬元占20%;S10高速連接線岷縣出資682.01萬元;岷縣機場路岷縣出資1350.02萬元)和中標社會資本方出資90%(304699.72萬元),其余80%(1354220.96萬元)建設資金由項目公司通過銀行貸款等多渠道籌措解決。政府出資人代表與中標社會資本方簽署《股東協議》,并按照約定占股比例出資,其中政府出資人代表占股10%,中標社會資本方占股90%。項目公司成立后,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的時間,各股東方按出資比例到位資本金。
那么該項目的三個中標候選人都有誰呢?看下截圖:
第一候選社會資本方:甘肅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牽頭方)、中冶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中冶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公航旅路業有限公司、甘肅榮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甘肅東方消防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公航旅生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肅圓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甘肅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公路航空旅游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候選社會資本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候選社會資本方: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
解讀
從落地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方來說,近幾年來的社會資本方大部分為國企和央企居多。在PPP采購階段與實施階段兩個重要的階段中,對合同協議書的主要條款,一直是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所關注的要點。
項目識別階段、準備階段及采購階段,咨詢公司作為政府的委托方,對合同協議書的制定,主要是站在政府的立場考慮,社會資本方為競標的需要,部分即使有帶偏差表的標書也未能就具體協議條款作全面的闡述。當然了,這個也不是最關鍵的,最關鍵的是中標后的合同談判。
項目中標后,進入實施階段之前,根據PPP實施流程的安排,雙方還有一次合同談判的必要流程,這個非常關鍵。在這一過程中,基于國企/央企“三重一大”董事會過會的需要、專業部門如投資部或法律事務部合同評審的需要,以及為項目融資,銀行系統內部風控部門評審的需要,往往針對合同協議書的一些主要條款要進行更加深入的洽談與補充。從基于社會資本方的角度來說:最終目的是既要確保依法合規的工作,全面的進行風險防控,同時爭取股東單位利益的最大化。
眾所周知,PPP項目,合作期較長,至少10年以上(該項目合作期更是達到了49年),同時具有一定的規模,風險種類多、時限長,所以合同談判非常關鍵,而該項目就是止步于此。雖然我們無法得知合同談判的具體條款,但是通過該項目大家可以看到,第一、第二候選人對于關鍵條款談判都沒能達成一致,第三候選人直接就選擇放棄,可知,該項目的風險系數應該還是挺大的!
對于以上兩個項目,您怎么看呢?